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涉人身损害赔偿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05 11:53) 点击:310 |
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涉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指出,部分案件在审理期间乃至判决作出后,社会舆论都给予了较大的关注,不同媒体给出了不同的评价,有的甚至是较具负面性的评价,案件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得到舆论的理解和支持。 该负责人强调,这一些案件以及它们造成的影响和后果,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借鉴意义是,无论社会舆论如何评价,只有详细审阅双方当事人证据、认真听取双方辩论的法官才最有可能做出公正的判决。进而言之,法官审理案件,应当依据证据、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,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。 三起典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如下: 一、陈XX人身损害赔偿案 杜XX(88岁)与陈XX(小学学生)系同村村民,2009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,陈XX将杜XX撞倒在地。杜XX被送住院治疗,经医生诊断为:1、心房纤颤;2、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。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.85元。半年后,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,合伴感染。同年8月17日,杜XX去世。杜XX亲属要求陈XX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94145元。陈XX一方辩称,陈XX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XX躺在水沟里,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,根本没有撞倒杜XX,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。法院审理查明……【详情】 二、吴X东、吴X芝与胡X明、戴X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0年11月X日,吴X东驾驶吴X芝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全宽6米的机非混合车道超车时,与胡X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(搭载其妻戴X球)发生交通事故。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致胡X明及戴X球二人受伤,随后吴X东送二人至医院治疗。 双方就吴X东是否谨慎驾驶及其所驾摩托车与胡X明所驾电动自行车是否发生刮擦及碰撞,各执一词。交管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。超车过程中,胡X 明车辆靠道路右侧行驶,距道路右边半米左右,吴X东车辆距离道路右边一米多远,两车横向距离为40—50厘米。吴X东超车时为五档,迎面有一黑色轿车快速驶来,吴X东称感觉有点危险。事发现场道路平坦,事发时除黑色轿车外无其他车辆经过。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;吴X芝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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